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7] 2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励资助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助体系设置与标准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研究生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三助”岗位津贴、“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适用对象为河北工程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研究生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适用对象为河北工程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他奖励资助适用对象为河北工程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 10 个月平均发放)。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文件为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0000 元。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比例不超过 50%;其他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元,比例不超过 2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比例不超过 60%;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奖励其余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8000 元、二等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4000 元、三等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000元。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按以下办法执行:
1.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获一等优秀生源奖学金;
2. 一志愿考生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前 10%(含)者(破格录取的考生除外),获二等优秀生源奖学金;
3. 一志愿考生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10%—20%(含)者(破格录取的考生除外),获三等优秀生源奖学金;
4. 优秀生源奖学金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当年的 11月 30 日前,按计税后实际金额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 5000 元,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
第十条研究生科研业务费。研究生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文献资料费、调研费、版面费、论文评审答辩费等,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 3000 元。
第十一条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项目主要资助博士研究生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科学研究或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研究,项目经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二条“三助”和“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三助”指助研、助教、助管,“三助”岗位根据工作需求设置,实行双向选择、动态管理。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设置,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承担。助教与助管岗位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的用人需求设置,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学生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与管理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执行,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配套政策。学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我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
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对研究生奖助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类型奖励资助规定随国家、河北省和学校的政策变动而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