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校政〔2007〕1 号]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保证培养质量,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论文内容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二、论文篇数
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 1 篇论文。
学术会议论文应在国家一级学会或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交流,且被收入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中。
三、论文署名
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程大学。
研究生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本人的指导教师)。
四、审核依据
1.国内一般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论文,审核时应提交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和论文集原件。
2.国内核心期刊和国外学术期刊学术论文,审核时可提交原件或学术期刊编辑部的录用证明文件(附录用待发表的论文全文稿)。录用证明应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五、审核程序
1.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将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提交所在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2.如果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上述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直至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答辩后两年内)满足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3.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的规定期限内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六、其它事项
1.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各学科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统一要求的具体标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