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办法
(校研[2013] 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推进建立良好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拟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参加检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得送审和答辩。
第二章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采用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研究生部需指定专人担任检测系统管理员负责使用该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该系统只限检测我校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我校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五条被检测论文的电子版要求:被检测论文采用 word 或 PDF 文档格式,文档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以文件名“专业名称_姓名_导师.doc”命名。
第六条各学院将被检测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同时提交汇总表(包括学号、姓名、专业、论文题目、导师),不接受个人提交。
第三章检测结果及处理
第七条按照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分别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导师做如下处理:
1.文字复制比≤25%:视为检测通过,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自行修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2.25%<文字复制比≤35%,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提出书面重检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部,复检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3.35%<文字复制比≤50%,研究生必须延期 3 个月至半年后答辩,对其指导教师扣除当学年指导该生工作量的 10%。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重检,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4.文字复制比>50%,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参加下一批次学位申请,对其指导教师扣除当学年指导该生工作量的 30%。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若检测仍未通过,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如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同于送审的学位论文纸质版,一经查出,即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对已获学位的研究生,经对其学位论文检测,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导师采取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撤销研究生本人获得的学位。
第十条若研究生和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诉申请,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所在学院组织 3-5 名副高职以上专家进行人工鉴定,由专家组给出认定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不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判,指导教师要严把学位论文的质量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