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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2日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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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政字[2017] 4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河北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及专业,依法可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依法制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课程考核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各学院(部)逐一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课程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教务处和成人教育学院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与学士学位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等材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提交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2.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3.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4.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专家预审后,由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可将专家评语的摘要或全部反馈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人。

2.聘请不少于 2 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其中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 2名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 1 名是校外相关行(企)业的专家。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4.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 1 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 1 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 2 名或 2 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5.如论文需保密,由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保密范围内评阅。

6.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 10 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 3 名,校外专家至少 1 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

2.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下同)同意方为通过。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5.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6.答辩程序

⑴由学院领导或委托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等。

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⑶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⑷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⑸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⑹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

1.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应包括:河北工程大学硕士学位审批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等。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4.对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但同意修改后答辩者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束后,会议记录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一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举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免修第二外国语。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2.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3.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4.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预答辩后,由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可将专家评语的摘要或全部反馈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人。

2.聘请不少于 5 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3 名,校外专家不少于 3 名(分属不同单位且来自行业的专家不少于 1 名)。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4.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 1 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 1 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 2 名或 2 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5.如论文需保密,由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保密范围内评阅。

6.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 20 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7 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应分属不同单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由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学位申请人重新答辩申请的,如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6.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7.答辩程序

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学院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等。

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⑶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⑷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⑸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听取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⑹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授予

1.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应包括:河北工程大学博士学位审批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等。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4.对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但同意修改后答辩者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一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会议应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在论文答辩后的两年内,待其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成果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博士学位证书需从授予博士学位之日起,经过 3 个月的异议期后才能颁发。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对被撤销学位者,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 30 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撤销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