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校研[2015] 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或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三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教学阶段。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第四条专业实践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第五条学校和各学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建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可根据需要到导师的科研协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六条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内容包括科学研究、专业调研、专业实验、专业实习等。各专业学位点应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专业实践教学大纲,对专业实践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专业实践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积极建设并管理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专业实践教学指导主要依托实践单位的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应定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活动进行检查。
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所在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与校内、外导师共同制订专业实践计划,并填写《河北工程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经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之前必须认真阅读《河北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未签字确认的,不得进入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单位期间,主要由实践单位和实践单位导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专业实践期间,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专业实践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控。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活动进行中期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半年左右,应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中期检查表》,由学院组织进行考核。中期检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后期专业实践。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需离开实践基地,应向实践单位导师与实践单位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需认真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记录表》,专业实践结束后须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于专业实践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专业实践考核采取汇报会的形式。各学院聘请由校内外专家、实践单位负责人或导师等至少 5 人组成的考核小组,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综合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合格及以上为通过,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专业实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特点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