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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2日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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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办法

(校政[2004] 52 号)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

我校设置研究生课程体系总的指导思想是:拓宽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建立知识台阶,突出能力培养。

1.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培养计划、课程表及研究生成绩单中,应保持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应规范准确并尽可能简化,使用中、英两种文字表示。

2.教学大纲

所有研究生课程均应制定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大纲应由各学科、各专业认真讨论,课程内容应及时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既要与本科生课程合理衔接,又要与其所学内容相区别,要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宽广的知识面,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性。

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学时、学分及开课时间,课程的主要内容,课程的基本要求,先修课程,开课方式、使用教材及参考书目等。

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

二、课程目录

1.列入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编入“河北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目录”。目录中课程的申报、汇总一般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步进行。课程目录的审核汇总由研究生部负责,并向各系公布。

2.课程目录中所列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课,必须在授课前一个月,由授课单位以书面报告提出,由系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3.课程设置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兴学科的出现,适时调整,增开新兴学科的课程,淘汰过时的课程,采取新的教学方式等。课程目录的变更须填写《课程设置变更申报表》。

4.公共学位课的增删由研究生部负责,专业学位课程的增删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后,列入课程目录。非学位课程的增删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系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新增课程须按规定制定教学大纲。

5.连续三年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本研究方向学生人数 2/3 的课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课程目录;以后若需再开,按新开课程申请办法办理。

三、选课办法

1.各系按照研究生部公布的课程目录及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学习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培养计划需自行打印,经导师审核无误并签字后,并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和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2.各系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必须是在研究生部注册编号或批准备案后的课程。

3.研究生部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的选课汇总情况,于每学期期中向各系下发“研究生教学任务安排通知书”。

4.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表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各系根据教学任务安排通知,负责安排本系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表,并于每年的 5 31 日和 11 30 日前,将本系研究生课程表报研究生部。

5.研究生部根据各系返回的课程表,进行汇总和统一编排,于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研究生课程表和任课教师教学任务通知书发给各系。各系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工作人员,将课表和选课学生名单发给各任课教师。

6.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听课,未有选课记录的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果无效。

7.凡已确定的选课,研究生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选课确需调整的,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四、免修

1.入学前曾参加我院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在校学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并有成绩记录者,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两年,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部核实批准后,可以免修该门课程,取得该课程学分。

2.入学前曾在大学本科或自学过该课,可在开学后二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免修该课,不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教学环节,但应随班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五、课程考核方式及评分方法

1.学分是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核成绩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凡属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需按规定的顺序、时间及学时、学分的要求参加考核。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按百分制记分。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可以考试或考查,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五级记分制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位课程英语课考试成绩 60 分为及格,其余学位课程70 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时,60 分为及格。

3.为便于计算机成绩管理及研究生成绩统计,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时,将按下列约定录入计算机成绩管理系统: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50。必修考查环节中的学术报告和教学实践按通过和不通过记成绩,通过取得学分,不通过必须重修。计算机录入约定为:通过=85、不通过=50

4.未设双语教学的专业,专业外语课由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外文文献阅读、写作技能指导和专业外语水平的考核,考核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成绩。

5.无故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须重修该门课程。

六、课程成绩及管理

1.研究生一学期一门学位课不及格时,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新考试;重新考试不及格或一学期两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时,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归档成绩单以重考或重修成绩为准。所有学位课程均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2.选修课成绩及格,计入总学分,不及格时不计入归档成绩单,允许重考、重修或另选修其它课程。重选课程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应的课程学习计划变更审批手续。

3.凡办理了选课手续而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考核者,按擅自缺考处理,在成绩单中注明“缺考零分”。经研究生部同意后,可以按重修处理。

4.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并通知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每学期缓考课程的门数不超过2 门,缓考时间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

5.任课教师在考核后 7 日内(课程论文 15 日内),将“研究生考核成绩单”二份连同该课程的考核试题及试卷交研究生部,一份“研究生考核成绩单”交所在系。确有困难不能按期送交成绩单的,应提前向研究生部说明。否则,研究生部将按任课教师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绩单各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涂改无效,对缺考或作弊者应注明。

6.研究生各科考试试卷由研究生部存档,保存4 年,以备审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