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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2日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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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政字[2017]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河北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我校录取的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创业、入伍等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条件的新生,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属第(一)、第(二)、第(四)种情况的,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长为 2 年;因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于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任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办理休学。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5-3 年,具体以学科培养方案为准,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2.5 年的,最短学习年限为 2 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3.5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4.5 年。

(二)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的,最短学习年限为 2.5 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4 年,最短学习年限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十条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延长 1 年。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及学位课学分要求,按照适用的学科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专业实践、学术报告、学术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科研训练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课程论文、案例报告、完成项目等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达 60 分为合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或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申请缓考。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一般应重修,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施行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研究生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中止学业的研究生 2 年内(自退学之日起至再次报到入学之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将对照适用培养方案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关请假手续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请假,应当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两周以上的由研究生部批准。

(三)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3 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3 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一周的,由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四)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五)研究生请假期满,须由本人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审批程序同请假审批程序。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经双向互选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导师。如确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在本专业内申请转导师。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研究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拟转出学科及学院同意,由拟转入学院、学科组成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经研究生部审核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和应修学分应当符合转入专业要求,并在获准转专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正常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推荐免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当予以退学的;

(六)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符合转学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及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部审核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 6 周以上,经所在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女研究生在学期间怀孕、分娩及产后休息者;

(四)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本人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一般累计不得超过 1 学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 学年。

第三十二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上述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复学。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负责。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放弃复学资格处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三门次不及格(包括重修);博士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二门次不及格(包括重修);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 30 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研究生,由家长或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学业成绩优秀,达到学校提前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研究生部批准。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成果者,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本人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学位证书。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学校不受理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结业的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四十三条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 1 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