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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2日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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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工作规定

(校研[2013] 1 号)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实行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位论文预审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格式要求撰写论文,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在学位论文正式评阅前均需进行学位论文预审。未通过预审的学位论文不得进行论文评阅和举行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预审可采用预审专家审查论文或预答辩的方式,由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组织完成。

三、学位论文预审专家不少于 3 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预审专家组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

四、研究生导师应对所指导研究生提交的预审学位论文,按预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论文送审的意见。

五、预审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及科研原始记录,从论文选题、论文内容、论文水平、论文写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是否存在作假行为等方面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论文质量,并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

六、预审意见处理如下:

1.预审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学位申请的要求,预审意见为“同意送审”的,可进行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

2.若预审专家提出“修改后送审”意见,申请人须根据预审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审核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评阅;

3.若预审专家提出“不同意送审”意见,申请人须根据预审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后,由学院做出重新预审或取消本次学位申请的决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